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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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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学前教育条
泸西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职责 2
第三章机构设立与管理 4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6
第五章保障措施 8
第六章法律责任 12
第七章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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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次
会议通过 2012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0号公布自 2013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 3-6 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 3-6 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
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重要的社会公益
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
供资助。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
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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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成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组
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
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
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将学
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
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
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
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
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
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
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第九条 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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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
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
奖代补具体办法;
(二)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
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
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
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
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
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
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
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
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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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
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学前
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
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育机构的
发展,并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 为学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