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
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
法
第六条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条件是:
(一)符合销毁工作要求的复点、销毁和保卫人员;
(二)具有负责复点和销毁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科级以上);
(三)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库房;
(四)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五)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六)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章计划
第七条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市场
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编制分金额与券别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并于
每年 1 月 20 日前报总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
能力,结合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年度销毁计划,编制下达全国各分
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
第九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组织执
行,需要调整销毁计划的,应专门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复点
第十条残损人民币在销毁前应进行复点。
(一)凡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发行库解缴的残损人民币,人民
银行应全额整点;
(二)销毁点应按照总行规定的复点比例组织复点。
第十一条复点残损人民币的人员、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复点人员应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点钞技术、残损人民币兑换
和挑剔标准以及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二)复点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专用复点桌,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闭路电视监控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二条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专用工作服和佩带
标识牌。
第十三条 10 元(含 10 元)以上大面额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残损人民
币打洞、复点时,应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场才能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回收和复点后的残损人民币,应启用专用包装袋保管,单独存放。
第十五条复点残损人民币发现的长短款及假人民币,应专门设立登记簿记载。
第十六条复点中发现长短款,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证明并
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后,直接在调出行有关账户上扣转,并将原封签、腰条和证
明,退调出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复点中发现假人民币,经专职反假人员确认后,开据没收证明予以没收,
同时加盖“***”字样戳记。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直接在调出行有关账户上扣转,
并将原封签、腰条、***没收证明,退调出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办理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业务时,其出入库手续和运输管理,按照人
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调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销毁点应成立由主管行长任组长,发行、会计、保卫、内审等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销毁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销毁专
职督查员,销毁专职督查员是货币金银部门人员编制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