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1229( 颁布时间) 200602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91号( 文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 2005 年 12月 21 日第 37 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 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省、市(州、地) 人民政府( 行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 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90 万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0 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 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二) 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 人民政府( 行署)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 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元; 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元; 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三) 在县(市、特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 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元。(四) 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