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720( 颁布时间) 19920720( 实施时间) 20080723( 失效时间) 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戒毒所管理,教育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恶****促使其恢复身心健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戒毒所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尚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员强制戒除毒瘾,进行教育、治疗的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吸食毒品工作的需要, 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戒毒所由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戒毒所的组建、管理和被强制戒毒人员的收容管教。卫生部门负责被强制戒毒人员的体检、治疗及救护工作, 并向戒毒所派驻医护人员。民政部门负责遣送解除强制戒毒的自流人员。戒毒所的设置、撤销,须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四条戒毒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编制从当地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第五条戒毒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治疗的方针。第六条戒毒所接收被强制戒毒人员, 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签署。第七条被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要填写《入所登记表》,注明吸毒史和现状。戒毒所在政审和体检中, 如发现被收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及时提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领回监督戒毒, 或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一)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等严重疾病者;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所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三)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 (四)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或劳动教养对象。第八条对被强制戒毒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要严格检查,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除允许随身携带生活必需品、学****用品外, 其它物品由戒毒所统一登记保管,出所时发还。第九条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 做好生活管理、治疗救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毒瘾大、病态重的被强制戒毒人员,要加强监护管理。第十条戒毒所的房舍要安全、通风、采光充足。有条件的戒毒所可以设置学****娱乐室, 开辟劳动场所, 组织被强制戒毒人员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医疗、学****娱乐等费用。第十一条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或者由其亲属承担; 本人自理确有困难, 亲属也无力承担、本人有工作或生活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解决;确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解决。第十二条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二至三个月。逾期未戒除的, 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三条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的, 戒毒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领回监护医治; 亲属拒不领回, 患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 其亲属不得向戒毒所无理纠缠。被戒毒人员因病死亡的,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组织法医进行死亡鉴定,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并通知死者亲属。属于正常死亡的, 由其亲属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处理后事; 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