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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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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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表达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是一项长期的、根底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开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平安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平安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历的根底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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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平安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其平安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平安管理技能。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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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平安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平安事故〞要求的重要表达。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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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安管理工作实践中,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平安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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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在平安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局部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历的根底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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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效劳机构为其提供效劳的,平安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平安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承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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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进展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