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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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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

上传人:endfrs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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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 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 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 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 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 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 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二) 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 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三) 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 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 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 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 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根本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陪审员往往是随着人民法院的需要而出现,随着法院不需要而消失。(四) 陪审员职权不明确, 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 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 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 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 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 甚至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在作出判决时, 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 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 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的心态, 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 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 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 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五) 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