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安琦
本文从债权本身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银行债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定位,认识到金融债权的保护同其他债权一样,可以在企业破产前适用传统的债权保护方式维护金融领域的交易安全,保障金融债权,凬时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有效利用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金融债权 破产
司法实践中对破产企业金融债权人
保护的一般做法
破产制度与一般的强制执行制度的区别在于它强调的是整体债权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因此,破产制度本身是债权保障的手段,其中的重整制度则是一种挽救制度。纵观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已经发生并且适用该法的案例,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破产重整原因比较宽松。管理人是否能够公正的处理破产案件,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作为债务清理法,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债作为私法关系,本应遵从私法自治,但是由于破产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的偿债程序,是一个纯粹的自力救济,因此其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设计不得当是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破产程序是公力救助的私法程序,破产法中有强制性规定。然而,基于破产法处理对象的私法关系的特性,破产程序中同样存在私人自治的空间。债权人自治是有利于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进行。
因此,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如果某些小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以强制批准。但是,法院在强制批准前,首先允许该小组再次协商,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才能够强制批准。其次,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公司制为主导。公司意味着有限责任。然而立法中的有限责任强调的是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不是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债权人承担了这一风险。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资本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對债权人负有信托义务作为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手段。而我国的公司法即破产法因欠缺董事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是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在破产实施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督,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进一步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破产法对金融债权人保护的主要不足
(1)企业重整期间的法律缺陷不利于担保物权的实现
不论重整程序时由谁提起的,其实质均是因为债务人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重整制度的设置机理就是希望在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从而使债务人可以脱离危机。可以说,在重整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需要承担的风险是
无法避免的。为了保证企业重整所需的物质资料,各国破产法均通过自动冻结制度来阻止所有意图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直接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以防止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为对债务人的继续营业产生影响。
(2)企业恶意逃废债务不利于金融债权实现
破产重整程序中,尽可能减轻自己的债务无疑是符合债务人利益最大化需求的。由于债务人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阻碍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同时,重整程序复杂,持续时间长,这一先天上的特质为债务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时间和机会。例如,债务人可能以重整的名义将企业的优良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同时,由于债务人比局外人更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让债务人担任重整人能够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