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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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赠与合同的撤除条件
【赠与合同撤除的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除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除权,是指赠与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益转移以前享有撤除赠与的权益。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益转移以前能够撤除赠与",这类撤除权是法律给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益。赠与人履行撤除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益转移以前,一般为标的物交托以前,假如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赠与人履行任意撤除权以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除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除之中,享受有撤除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含受赠人。因为受赠人固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以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可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益其实不可以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除权,因为撤除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益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别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其实不可以产生撤除权所惹起的法律结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除权的履行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除权其实不是无穷制的,为保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除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除赠与应受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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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赠与财产的权益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除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益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除,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除。
关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托前,赠与人能够撤除赠与。关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益转移登记以前,赠与人能够撤除赠与。关于财产权益而言,依据法律规定转移权益能否以登记为奏效要件,在财产权益交托或办理权益转移登记以前,赠与人能够撤除赠与。
、扶贫等拥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因为救灾、扶贫等拥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拥有了重要的社会心义,若赠与人能够任意撤除这类赠与,则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拥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鉴于道义上的感情而作出的赠与,假如同意赠与人任意撤除这类赠与,不单与道义不符,并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感情上的极大损害。所以,凡是拥有救灾、扶贫等拥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无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除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依照《公益事业捐献法》的规定,包含以下事项:
(1)救援灾祸、救援贫穷、帮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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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备建设。
(4)促使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余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仅限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