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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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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管理制度)东莞市城市
规划管理办法 : .
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
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
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
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
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
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
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