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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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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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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环境管理)山东省机动
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
式通过 : .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
作。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现
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
逐步加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七条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
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
转移登记。
第八条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
标准的机动车。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
业,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 : .
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更
新淘汰。
第十条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
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
优质车用燃料。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
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
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