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摘要: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一、相关概念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 目前, 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 如尊重人的尊严, 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 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 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 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 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 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 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 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 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 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 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 第三, 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 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 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 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二、正文部分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 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 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 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 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 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 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的, 那么宪政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 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 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此外, 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主观能动性, 它的解释权仍然在统治者手中。而要确切有效的实施本义的宪法,则需要建立全面的法律体系。这主要取决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程度。法治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政的稳定性。如果缺少了法治, 那么宪法的解释可以由人随意更改, 宪政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