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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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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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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2000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 〕 74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术语 房屋: 具有承重支柱(墙), 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 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围护结构: 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 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 如墙、柱、栏杆等。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室内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地上层数: 即房屋的自然层数, 指室内地坪± 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 米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地下层数: 室内层高在 米以上的地下室( 包括半地下室) 的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风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阁楼:是指位于斜面结构屋顶层,层高不是全部为 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过街楼:是指跨越街道,连接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骑楼: 是指建在道路旁, 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做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露台: 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及露天平台。 檐廊: 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挑廊: 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上盖的外走廊。 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支柱支撑的进出通道。 门斗: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墙体支撑的进出通道。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墙( 无外墙时按柱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 2. 20米以上(含 2. 20 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和裙楼为一幢。 3 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5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6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7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 其扩建、改建部分无论其结构与原房屋是否相同,均为一幢。 房屋面积测算要求:房屋面积前置测算按照房屋建筑施工图计算,房屋面积测算按照实测尺寸和与房屋现状相符的建筑施工图计算。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 边长以米为单位, 取至 ,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 。 1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 Δ允≤± ( + )( -1 ) 式中 D ——房屋的边长,以米为单位。表 -1 房屋边长丈量的允许误差: 边长( m)358 10 15 20 30 允许误差( m) 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Δ允≤± ( S +0. 002S )( -2 ) 式中 S ——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