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 2年2月26 日经第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5月1 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 以下简称装修人) 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 项第(二) 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 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 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三) 装饰装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