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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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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上王夏昊【摘要】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法学方法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法学方法具有评价性、体系性和分析性。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实务联系得最为密切, 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的含义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因此, 我们要了解何谓“法学方法论”就必须先清楚“法学方法”的含义。但是,在汉语语境中,理解“法学方法”的困难在于对该术语中“法学”一词的理解。因为该术语中“法学”的含义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学”。这个差异导致了我国法学界对在汉语中究竟是使用“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的争议。为了准确把握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我们需要探究该术语中“法学”一词的含义。在汉语语境中, “法学”是一个词义宽泛的术语,包括了所有以法律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如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等。但是, 德国法学家拉伦兹在其《法学方法论》的第二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 以法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学( 等于法教义学)。法史学家只能运用历史学的方法,法社会学家则应用社会学的方法,而法律家作为法律家而非法史学家或法社会学家时, 亦须运用法学的方法。[1] 瑞典法学家 Peczenik 也认为, 法律研究有不同的类型, 诸如法史学、法社会学、法和经济学、法哲学等, 这些学科首先运用的是历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哲学的方法或另一种非法律的方法(non — legal method) 。另一种法律研究的类型运用的方法是一种法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对私法、刑法、公法等法律的实质进行体系分析评价的揭示。人们可以将这种法律研究称为“法的分析研究”、“法的原理研究”等。在欧洲大陆,人们常常将这种法学研究称为“法教义学(legal dogmatics) ”,“ Rechtsdogmatik ”。[2] 由此可见,德国法学语境下,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一词主要指的是“法教义学”, 它是与中国语境中的其他法学学科相并列的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科学。何谓法教义学? 考夫曼认为: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3] 那么, 法教义学者的这个前提是什么? 它就是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这就意味法教义学者将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作为其不容怀疑的合理的研究工作前提。正如拉伦茨所说:“假使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 或者以历史哲学, 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 而想维持其法学的特色, 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4] 那么法教义学的研究任务是什么? 它的任务是厘清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并将其重新阐述为一个体系整体。而要厘清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就需要解释现行有效的实在法,因为实在法是以语言尤其是日常语言表达的。这样,法教义学的研究任务可以用两个词予以标示:解释和体系化。焦点不仅在于解释的法教义学可被称为实践的法教义学, 而且在于体系化的法教义学也可被称为理论的法教义学。[5] 任何国家的实在法作为“人造物”,就必然地涵盖了人的有关善与恶的判断即价值判断,而且任何解释得以可能的条件是意义期待或先见; 这样,法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