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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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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 
〔2021 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 
    第五章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承当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展监视,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平安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平安生产基层根底建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平安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监视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承当平安生产综合监视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公安、建立、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视、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承当本行业、本领域平安生产直接监视管理责任。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承当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综合监视管理工作承当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平安生产承当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平安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播送、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展平安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舆论监视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平安知识,培养其平安意识。 
    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平安社区建立等效劳,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平安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