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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1/12/2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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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网签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网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丁某在一审中诉称:丁某与陈某于20xx年10月2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1306号房屋出卖给丁某,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共计985000元。
其中居间人与代理人为北京链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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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陈某同意委托该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物业交验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
丁某分別于20xx年10月28日、11月2日向陈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购房款43万元后并入住了该房屋。
后丁某于20xx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币,并已经支付了居间服务费用、光缆入网建设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但陈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后,于20xx年8月15日又与第三方孟某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以65万元的价格将1306号房屋再次卖给孟某,并于3天后将房屋迅速过户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诈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之间以欺诈手段恶意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某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在一审中辩称:陈某与孟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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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陈某与孟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孟某与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将登记于孟某名下的1306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xx年8月11日,陈某与孟某就购买1306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陈某与孟某又于20xx年8月15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陈某与孟某20xx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陈某与孟某20xx年8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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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如认为陈某与孟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某与孟某20xx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某仅要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之间为办理过户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直接对网签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不当,据此判令将1306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到陈某名下错误,北京一中院予以纠正。
孟某在本案一审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诉,现上诉要求确认1306号房屋归其所有,本案不予处理。
陈某与孟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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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应当要涉及民事杈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且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网签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而签订,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