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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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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469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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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
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
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
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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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
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
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
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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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