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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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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 作的导向作用,激励广大研究生全面发展,提升研究生培养 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参评上海市、校 优秀毕业研究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评选范围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按照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评选。其中,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为毕业研究生总数的,校 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为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第四条 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集 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 行为规范;
(三) 修完教案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优秀,学习成 绩等级一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获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或其他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科研能力强,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四)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发展有特殊贡献的, 经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参评优秀 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优秀毕业研究 生:
(一) 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 学位论文或培养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或严重学术 失范行为;
(三) 在校期间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违纪处分;
(四) 存在其他影响评选的情形。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于毕业年度的第二 个学期进行。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
(一) 申报。毕业研究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
(二) 初选。各学院对申报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 织学院评选,确定本学院初选名单后报校学生就业中心,同 时推荐市优秀毕业生参评名单。
(三) 审定。召开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会议, 确定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入选名单。
(四)报批。公示市、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入选名单,并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按照以下规则开展:
(一)各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拟定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方案,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二)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综合研究生的学业成绩、 科研水平、 实践能力、 获奖情况、班级评价等条件确定初选名单。
(三)在读期间参军退伍或毕业时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的研究生,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研究生实 际情况,直接推荐参评校优秀毕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