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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阳光城.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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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对“山水阳光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违法收费进行处理的申请怀化市物价局: 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东鹏”) 修建的“山水阳光城”3、4、5 号楼和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号楼,业主在与东鹏签订购房合同时,大都未刻意去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东鹏故意隐瞒法律规范,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和违法收费行为;其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蓝天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行为,现举报如下: 一、强签合同霸王条款,强行“包干”办理“两证”,违法多收购房者现金,超出部分拒不退还。东鹏利用购房者不懂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弱点, 在购房合同中签订“两证”包干办理霸王条款, 按每户 9000 元— 12000 元收取“两证”办理、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等各项费用, 远远超出怀市价〔 2011 〕 66 号文件规定数额。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收费 330 元,东鹏实收 2480 元,仅这一项就向每户多收 2150 元, 契税多收 50% 。以总房款 15 万元的户为例, 每户应收取的费用为 5050 元(含契税) 。经计算,每户约多收 3950 元— 5450 元,且多收部分则以合同为由拒不退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 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的义务是协助买受人办理“两证”而不是强揽包办,( 自愿委托开发商办理“两证”的, 应另行签订“代办合同”,明确法律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代办服务费金额)。怀市价〔 2011 〕 66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对“两证”代办服务的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东鹏的行为已明显违法。二、违规收取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线路、水电等开通费在签购房合同时, 东鹏有意隐瞒政策法规, 收取每户有线电视、水电等开通费 980 元。依据《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湘价服[2009] 5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 俗称“开通费”),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 200 9 年7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有线电视、供水、供电等未包含在开发成本之内。 3、4、5 号楼均为 2009 年7月1 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东鹏以当初确定房价、核算建设成本时没有包含此项为由, 强行违规收取。开发成本是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