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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罪辩护之证据辩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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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无罪辩护之证据辩护——以受贿罪无罪辩护为视角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姜建高李智保毛清旭【内容摘要】近年来贪腐日益严重, 最高层打击的决心与力度亦有增无减。但大量的冤家错案却相伴而生, 以至于很多案件不是“办成”的, 而是“做成”的, 面对“供证一致”的铁案, 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是一项极其考验智慧与勇气的工作。本文试从证据的三性入手, 结合笔者经办的具体无罪辩护案例, 试图剖析这类案件的无罪辩护之道, 即无罪辩护之合法性辩护、无罪辩护之关联性辩护以及无罪辩护之客观真实性辩护, 最后从全案整合的角度论证全案可能的辩护方略,以期抛转引玉。【关键词】无罪辩护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明标准一、引文近年来, 落马贪官无数, 受贿的数字也是水涨船高、不断攀升, 几千万不在话下, 上亿已不能吸引眼球。大案要案、串案、窝案时有发生, 有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极坏。有“处长现象”、“局长现象”, 还有“中年人之痒”, 更有“ 59 岁现象”; 不仅有色胆包天的衣冠禽兽中移动张春江,还有钱多、房多、女人多的杭州“许三多”,更有湖北天门的“五毒书记”。这些人贪腐性质之恶劣、气焰之嚣张,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至于使民众产生普遍的想法:“无官不贪”、“天下乌鸦一片黑”。老百姓“很受伤”。中央、最高决策层已意识到“腐败是最大的危险”,更发出“腐败不除人亡政息”的警示, 应当说反腐败的决心与力度是有增无减。但民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 一个个冤假错案却不期而至,冲击着我们的视觉与听觉神经。“工程领域无官不贪”、“查一个是一个”、“无一漏网”, 这样的论调被不断渲染, 以至于“没有的也可能有”。加之中国公权力机关异常强大, 纪委政法委联合办案、被异化的“办案考核指标”以及错案追究制度, 使得有些案件根本不是“办成”的,而是“做成”的,让人触目惊心。以笔者经办的受贿无罪辩护案件为例, 被告人原本在体制内属于“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仅因管过工程、牵涉工程就被纪委、反贪部门盯上。先调查其监管过或牵连的工程, 再排查各个嫌疑“行贿证人”,更进行地毯式搜索。有的案件更是没有依据就先关押证人, 刑讯、威胁、引诱、欺骗证人“主动交代”:交代就可以不起诉、就可以取保候审,不交代就“牢底做穿”。通过这些手段,公权力机关往往就能成功取得立案拘捕被告人的“确实证据”。被告人被羁押之后,又被迫交代、坦白。不交代,同样可以刑讯,可以威胁、引诱、欺骗, 可以轮番审讯, 可以异地羁押,“一天换一个看守所”, 甚至可以羁押或威胁羁押妻儿。在这些手段面前, 莫有不屈服的, 莫有不交代的, 在侦查人员的诱供、套拱、指控等手段的沟通、衔接后,“供证都是一致的”,送入法庭的都是所谓的铁案。面对着这样的铁案, 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是一件极其考验智慧与勇气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与环境下,刑辩律师普遍不敢真辩,律师若真辩,不仅要挑战案件的证据本身,更得准备挑战来自公权力的强大压力。可谓, 前有“李庄案”的教训, 后有“北海案”的洗礼。所需要的勇气可想而知。就案件本身来看,如何突破侦查机关的已经固定好的条条框框,实现无罪的成功突围, 也绝非易事。困难并不止于律师取证难, 关键的“行贿证人”处在公权力机关的控制之下, 不敢取, 也无法取, 更圜于法院的有法不依, 并不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审判。譬如, 不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完全形式化, 全程录音录像不敢拿到庭上播放或播放的只是截取设计好的“有罪”的片段, 不依法或借口证人不愿而拒不通知关键而有矛盾及疑点的证人出庭作证, 不依法审慎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不仔细甄别证人证言本身、证言之间以及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 不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裁判,等等,不一而足。然而, 所谓“强扭的瓜不甜”,“硬做”的案子必定千疮百孔。只要静下心来、苦心研究、精心设计, 受贿案件无罪辩护, 也并非不可能。下文将根据证据的三性, 即合法性、关联性及客观真实性,结合笔者经办的具体无罪辩护案例,试图剖析这类案件的无罪辩护之道,以期抛转引玉。二、无罪辩护之合法性辩护刑事证据与其他证据无异,同样应具备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真实性)。律师无罪辩护首当其冲应审查、发掘存在的合法性缺陷与瑕疵, 打乱指控的线路, 击破指控的完整锁链,是无罪辩护能否制胜之法宝。通常,“硬做”的案子,合法性方面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譬如,管辖错误, 立案未达标准, 取证主体违法, 证据形式不合法, 取证方法违法等, 这均需要辩护律师发现的慧眼。(一) 、违反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取证。刑诉法对各部门的职能及地域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 且除有限的任意性规定外, 均为强制性规定。越权管辖,违反管辖规定,会鼓励侦查机关违法,不符合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