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5月 2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6月1 日起施行。 2009 年5月 20日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 以下简称秸秆) 综合利用, 促进资源节约, 保护生态环境,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 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 2012 年底, 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机、经贸、环境保护、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 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 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 2012 年底, 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五、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 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 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 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和秸秆编织业; 鼓励养殖场(户) 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饲料; 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六、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 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 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 由省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