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饲养管理及培训制度(一)饲养管理制度 1、养殖场根据饲养的品种、阶段, 按栋或按车间明确饲养管理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纪律。 2、严格执行“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标准。 3、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即同一饲养单元( 笼舍) 只饲养同一批次的动物,同批进,同批出。 4、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场内净道和污道不交叉、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5、在引种、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等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日常饲养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饮水、喂料、提供适宜的温度、光照,保证空气质量,根据日龄、体重及时调整密度并分群,以便饲养管理。 7、饲养员严格按照场区制定的饲喂程序, 禁止在饲料、饮水中添加其他物质。(二)养殖场培训制度 1. 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场员工所在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实行定期式培训、阶段式培训,学习养殖场规章制度、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相关内容。积极参加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等。 2. 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为期至少一周的培训,新招录员工熟悉岗位流程和实际操作应注意事项,之后方能上岗。 3. 由本场技术员每两周对场区饲养员、防疫员进行至少一次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饲养员、防疫员技术素质。 4. 积极聘请知名专家教授到场授课,讲授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厂区规划等相关知识。 5. 积极组织本场技术人员到其他现代化、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场参观学习,交流经验。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卫生防疫消毒制度(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积极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二) 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并依法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并进行养殖场备案,取得备案代码。(三) 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 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四) 卫生防疫制度 1. 养殖场需在大门及明显位置设立明显的防疫标志( 如:防疫重地,非请莫入;进入场区请消毒等)。 2. 按照有关规定,经免疫的动物应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或脱落后,动物防疫人员应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 3.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4. 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失效、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5.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场免疫计划,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并做好相应免疫记录。严格按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五) 消毒制度 1. 制定科学的消毒计划和程序,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并严格按照消毒规程消毒,同时要做好人员防护。(1) 环境消毒。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每 2-3 周消毒一次, 包括: 周围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等。(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消毒。(3 )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具、兽医用具等进行消毒。(4) 带畜消毒。根据需要, 定期进行带畜消毒, 以减少环境中病原微生物。(5) 同批次商品动物出栏后, 要对圈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2. 生产区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更衣室、人员消毒通道,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消毒盆或消毒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车辆消毒池与门同宽,长度至少 4 米以上,深度 米以上。 3. 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更衣、洗手消毒,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才能进入。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保管并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带出场区。 4. 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六) 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兽药使用制度 1. 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规定,科学用药。严防滥用药物,超剂量用药。 2. 确需用药时,由有资质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3. 兽药必须购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商的进口产品。 4. 兽药质量必须符合《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5. 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应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 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规定。食用、乳用、产蛋期动物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 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用于屠宰食用, 其生产的乳品、蛋品应废弃。。 7.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 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