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XX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Ⅰ
居住
Ⅰ-1商品房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
小于90 m2
套型面积
大于90 m2
Ⅰ-2拆迁安置房
Ⅰ-3 经济适用房
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Ⅱ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Ⅱ-1-a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Ⅱ-1-b内城区
Ⅱ-1-c外围区
Ⅱ-2商务办公
Ⅱ-2-a核心区
Ⅱ-2-b内城区
≤30000㎡
>30000㎡
Ⅱ-2-c外围区
≤30000㎡
>30000㎡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Ⅲ
商业
Ⅲ-1综合商业
Ⅲ-1-a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Ⅲ-1-b内城区
Ⅲ-1-c外围区
Ⅲ-2大型超市
Ⅲ-2-a核心区
Ⅲ-2-b内城区
Ⅲ-2-c外围区
Ⅲ-3一般超市
Ⅲ-3-a核心区
Ⅲ-3-b内城区
Ⅲ-3-c外围区
Ⅲ-4专业市场
Ⅲ-5零售网点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