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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身保险》读书笔记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风险:特指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损害的风险。分为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
性质: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规律性、发展性
可保人身风险应具有以下条件:人身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损失明确、必须有大量同质标存在,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人身保险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
特征: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可保利益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分类:
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区别:经营主体、行为依据、实施方式、适用原则、保障功能、保费负担等方面。(保险合同对应)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确定人身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性质:最大诚信、射幸性、给付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
射幸性:保险赔偿的不确定性。
附合性:指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主体(当事人、关系人)、客体、内容
常见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条款、宽限期限条款、复效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受益人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自人身保险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及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共同灾难条款: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时遇难时,无法判断其死亡顺序,则认定第一保险人先死。若无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险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变更引发的有关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人生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复效指原因不存在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至中止前状态。
保险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发生死亡和生存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特征:以长期保险为主、具有较强储蓄性、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分类:
按照保险事故: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到达某年龄时仍生存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生存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性质: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准投资型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
准投资型人寿保险:在保障型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配盈余的功能。
投资型人寿保险:在保障型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险的投资功能。
按照利益分配与否:分红型人寿保险、不分红型人寿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人寿保险、分期给付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非本意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外来伤害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发生明显的剧烈的损伤的客观事实。
构成: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按照是否可保: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