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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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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cjl201702 2021/12/26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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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 (
站)及其利用光缆(站)传输图像和数据信号的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站)
第二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乡、乡镇广播电视台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F列标准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规划。区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必须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市有线广播
电视建设总体规划=0纳入城市弱电管道系统的统一设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有线广播电视行政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建设和相关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合格设备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严禁播放反动的、有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秽节目
第六条本市境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所在地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掠夺、私分、拦截、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
巧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并向有关部门报

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有必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O搬迁工作应坚持先建、后拆除。的原则,搬迁费用由造成有线广
播电视设施搬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
率的行为:
(1)移动、损坏传输线;
(二)移动、损坏架空或埋地输电线路的标桩或其他标志;
(3)擅自在架空输电线路上接电、通信线路;
(4)未授权附件、调整、安装、插件监听、观看设备;
(五)擅自使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播放节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