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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党办字〔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荒地、滩涂、水面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镇设立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镇“三资”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级设立组账村代理。
第四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镇批准。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三资”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代理会计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并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村报账员相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产物资、应收应付、征地补偿费等明细账簿。
第六条村集体账簿由“三资”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收支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次月10日前,代理会计应当出具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经报账员、财经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和备查。报账员应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对不及时报账的,镇将对村级实行问责。
第七条代理会计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各村存款余额,并督促村报账员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和存款余额并签字确认。银行存款对账单由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签字确认,确保账实相符,并将银行对账单订入当月凭证中保管。
第八条代理会计应在年终时根据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工作,并将所有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镇“三资”中心已在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开设“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银行账户,在该银行账户下已开设了村二级账户,各村的所有收入要全部存入该二级账户,而且所有收支均在该账户核算。
第十条为防止村级资金在村级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挪用,“三资”中心支票印鉴由三个印章组成,且印章分管,三个印章分别为“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暂用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分管领导印章)及行政村法人代表的印章,支票及“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由“三资”中心管理,各村法人代表印章由行政村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为5000元,由报账员统一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