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若有特殊情
况,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条行政部全面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
行政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财务部负责其他款项的支付。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
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部在合同到期
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
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部关于续
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
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行政部须在合同到期前半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
(《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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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
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
期合同解除、辞退、擅自离职、辞职。
第九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与行政部、员工本人最晚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
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部最晚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
手续的办理。
(二)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
(《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退
(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辞
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
作辞退处理;
(二) 对员工作辞退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部提交《员工辞
退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
知员工本人。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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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
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 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并通报全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造
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辞职
(一)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
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
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
求等;
(三)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
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
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
见附件八)。
第四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
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
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
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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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执行。
第五章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
职申请单》见附件四,《员工辞退申请单》见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
审批。
(一) 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直接上级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
准,报行政部备案;
(二) 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主管):直接上级审核、副总
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报行政部备案;
(三) 基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部审核、
厂长批准,行政部备案;
(四) 一般员工、临时用工人员:用人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审
核、副总批准,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行政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
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