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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二号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 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
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
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
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
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
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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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
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
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