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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海事组织
73/78 防污公约
2006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条款、议定书、附则和统一解释
引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
日召开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上通过。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
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随后本公约经IMO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
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本公约,称为《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涉及
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本公约还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
订,即增加了第六个附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防污公约》的许多规
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
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定统一解释。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
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通过MEPC的大量
工作, 已为本公约制定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为查询《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
提供便利,包括纳入的MEPC已通过并已生效的所有修正案,直至并包括2005年修正案(经
(53)决议通过)。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
本。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此外,(54)(54)决议于2006年3月24日通过的附则I和附则IV
的修正案已分别纳入补充资料。这些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7年2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
接受,将于2007年8月1日生效。至本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
满足。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本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因此,(54)决议文本
列入补充资料6, (54)决议文本列入补充资料8。
为提供一致性资料,已在IMO另一出版物上刊载并且未被适用的附则定为强制性要求的
指南已从本2006年综合文本中删去。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本议定书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以后作了下述修正:
—— 1985年修正案((22)决议)用经修订的文本取代该议定书:1987年4
月6日生效;和
——关于修正第II (1) 条的1996年修正案((38)决议):1998年1月1日生效。
第页
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I 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并在《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之间替代早期生效并经1962年
和1969年修正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
生效,现归纳如下:
——关于油船的排油控制;将油类留存船上;油船的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分舱
和稳性的1984年修正案((20)决议):1986年1月7日生效;

——关于指定亚丁湾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87年修正案((25)决议):1989
年4月1日生效;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1990年修正案((29)决议):2000年2月
3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0年修正案((30)决议):1992年3
月17日生效;
——关于附则I新的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1991年修正案((31)决
议) 和附则I其他修正案:1993年4月4日生效;

——关于附则I排放标准的1992年修正案((32)决议):1993年7月6日生效;
——关于附则I新的第13F条和第13G条及对附则I相应修正的1992年修正案
((32)决议):1993年7月6日生效;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的1994年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
1994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1):1996年3月3日生效;
——关于指定欧洲西北部水域作为特殊区域和新的第25A条的1997年修正案
((40)决议):1999年2月1日生效;

——关于第13G条和第26条以及IOPP证书修正案的1999年修正案(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