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合同编号:-2021-01
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Share holding agreement (dormant shareholder agreemen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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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确定了隐名股东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护原始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这里,提供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仅供参考。
(这里是指转让过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设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条款基础上调整相应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GFDCY2021-01
实际出资人(甲方):王
身份证号:
【】
名义股东(乙方):王
身份证号:
【】
鉴于,甲方王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
【40】股份按委
托给其兄长乙方王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
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
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
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计出资金额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