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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1 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29 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尚福林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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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以下简
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
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
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
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委托财产独立于 : .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
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