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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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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12/28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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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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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 正
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 〔 2018〕 1 号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
规定 , 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 ,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
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 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 对
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 足以使他
人产生恐惧、 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 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由、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 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
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 包括但不限
于跟踪贴靠、 扬言传播疾病、 揭发隐私、 恶意举报、 诬告陷害、 破坏、
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 包括但不
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 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
堵门阻工 , 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
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 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
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 ,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
犯罪手段 , 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认定为足以
使他人产生恐惧、 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
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 曾因组织、 领导、 参加***性质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 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
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由、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 工作、
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 , 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 , 或者
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
示、暗示方式 , 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 , 应当认定为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 , 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列情形的 , 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 “软暴力” 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三) 项所列情形 , 但雇佣者、 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 , 该项成立。
四、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
项“***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 14 条“恶势力”
概念中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