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 2008 年 10月 28 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青政发〔 2007 〕 68 号): 1、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每户 600 元。(2 )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 实行房屋补偿,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 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 实行房屋补偿,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 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 由拆迁人对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 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 实行货币补偿,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 实行房屋补偿的,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 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 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 6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90 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