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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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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提高城市规
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 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
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
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
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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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 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 B 附表 B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
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
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
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照城市总体规
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详见附录 B
附表 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录 B 附表 B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
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
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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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
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
小区以下道路的, 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 周围已有建成单位
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
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 1
的规定。
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
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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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
限制的情况。
表 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目类型
建筑基
中高
地面积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层、
( 平方
高层
米 )
1000
1500
2500
3500
1500
3500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
须先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一般应以 30— 100 公顷为规划单元; 控制
性详细规划审批后 5 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后 3 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第十二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 《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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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
2)。
表 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 (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 (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 (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 (R04)
-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 R)
100
100
100
第十三条
住宅净密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