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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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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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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501( 颁布时间) 20010501( 实施时间)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 年 10月 26 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 年1月5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 2001 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 10至 20 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村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村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按规定审批。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需使用耕地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