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67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6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0902( 颁布时间) 19910902( 实施时间)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991 年8月2 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 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 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 安排造林绿化资金, 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 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 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 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 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 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 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 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 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 按合同规定执行。个人所有的林木, 允许继承和转让。农户转为城镇户口, 其自留山的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林木由集体与农户协商解决。第六条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地、市、州、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第七条征用和占用林地, 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 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 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八条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 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 伐除人工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