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2008 年 11月 17日 15时 41分 141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廉租住房”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8]17 号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推进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 1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廉租住房的日常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经租管理专门机构) 负责实施。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四、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 家庭成员私有房产( 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 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二) 家庭成员承租公房( 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 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 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 , 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 , 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 ) 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申请家庭也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三) 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 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 属于按份共有的, 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 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四) 夫妻离异的, 双方享受的房改房( 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 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其他房产( 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 属于共同共有的, 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五) 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 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五、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申请家庭, 其收入情况按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参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六、廉租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 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二)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 的申请家庭,直接向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三)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并根据要求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四) 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盖章, 并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每月 11日( 节假日顺延) 为公示起始日, 公示期为 7 天。(五) 社区居委会负责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 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举报核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六) 社区居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公示结果汇总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收入情况核查意见及盖章。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由社区居委会在每月 20 日前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要求审核申请家庭收入情况, 对公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 以及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予以盖章确认; 对公示有异议,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注明核实情况及盖章,并退回其申请材料。(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每月 30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送所在区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九) 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在《低收入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 并在收到申请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