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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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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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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00928( 颁布时间) 19800928( 实施时间) 19840229( 失效时间) 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198 0年9月28 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第七章选举代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 规定精神, 结合我省选举试点经验,制定本细则。《选举法》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再列入本细则。第二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选举。第三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以下简称县级) 和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都应占适当的比例。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县级和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群众团体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十三至十七人;公社、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第五条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公社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 由本级行政机关会议通过。选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六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 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举委员会选派。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订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三)开展宣传教育; (四)进行选民的登记、审查、公布,制发选民证; (五)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七)主持投票选举,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作出工作总结报告。第三章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八条县人民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 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人至一百八十人; 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 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三十五人; 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三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人; 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八十人至三百一十五人; 人口在五十万至六十万的, 选代表三百一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人口在六十万至七十万的, 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三百八十人; 人口超过七十万的, 选代表三百八十人至四百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 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九十人; 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 选代表九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四十人; 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二百七十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七十五人至三百一十人。第十条公社、镇人民代表名额: 人口在一万以下的, 选代表三十人至七十人; 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 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在二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人口在三万至四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在四万至五万的, 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一百七十人; 人口在五万至六万的, 选代表一百七十人至一百九十人;人口超过六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人至二百一十人。第十一条县级代表的具体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