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80811( 颁布时间) 20081001( 实施时间)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号( 文号) 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 8年4月23 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 8年7月31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8 年4月 23 日通过, 2008 年7月 31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1 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00 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 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市、区(县) 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审计、监察、行政复议等专门监督活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条市、区(县)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市、区(县) 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在本机关的领导下承办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错必纠, 违法必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专门规定进行。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五)协调、裁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六)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七)立案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和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监督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七条市、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经考核合格且审查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