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819( 颁布时间) 20000819( 实施时间) 武汉市政府令第 119 号( 文号) 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 加强对网吧管理, 促进网吧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吧管理。本办法所称网吧, 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信息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网吧的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通信、文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网吧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工商、通信、文化等部门应建立管理责任制,按"谁审核、谁发证、谁收费、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各自的管理责任。第五条本市网吧发展坚持经营规范、布局合理、文明安全的原则。第六条申请经营网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算机不少于 30 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且配套设施齐全完好; (二) 营业场地安全可靠, 有必要的照明、消防设备, 出入通道符合安全标准; (三)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经营网吧, 应到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接入单位) 办理审核手续和到市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凭审核证明和安全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接入单位办理审核手续, 应与网吧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网吧变更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的, 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核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吧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 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十条接入单位和网吧经营者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保留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网吧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营业场所设置有" 网吧" 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醒目位置挂安全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 对消费者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和使用,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