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 年 10月 27 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 5年12月2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 2006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 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人支付。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和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制止损害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权利。第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划定城市绿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期实施。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 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 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第十一条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 30 %; (二) 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 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 15 %;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 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 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 30%, 学校、医院、休(疗) 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 5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规划审批时, 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四条城市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