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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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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分级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细则和分级监管工作制度,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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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风险等级】 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条【评定程序】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定,并函告企业。
企业对初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定级要素】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按照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企业固有安全生产风险;
(三)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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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会诊”结果;
(七)安全生产**违规情况;
(八)其他。
具体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见)。总分100分,100分≥A级≥90分;90分>B级≥70分;70分>C级≥60分;60分>D级。
第八条【固有风险】 固有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行后,依据当前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所存在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固有高风险情形之一的,以C级起评后,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评分,扣10分以上(含10分)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