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代替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 年6月 13 日发布 2008 年5月1日实施目次前言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要求 6 试验方法(上) 试验方法(下)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 , a、c, c, , , , , , , 、f, , , , , , , , , , 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 , , 、 d、h及表 2、表 3、表 4、表 5、表 6、表 7、表 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 EN 30-1-1:1998 《家用燃气灶具第 1-1 部分:安全性总则》。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 EN 30-1-1:1998 《家用燃气灶具第 1-1 部分:安全性总则》和 JIS S 2103-1996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 JIS S 2103-1996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 JIS S 2093-199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 JIS S 2103-1996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本标准与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 1996 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 2条,修订了 5条,增加了 16条;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 1996 年版的 0℃调整为 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 1996 年版的不宜小于 , 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 kW,红外线灶≥ kW;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加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增加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 ——增加了跌落和堆码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 9个月。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橱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CJ 4-1983 ; ——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 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 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 kW的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 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 kW的气电两用灶具。使用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