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 录
欧盟的司法救济(jiùjì)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cáijué)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gǎig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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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tígōng)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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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wéi fǎ)之诉:
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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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的法律根据(gēnjù):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规定,仅在《欧共体条约》中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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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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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请求宣告(xuāngào)违法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请求宣告(xuāngào)违法之诉也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
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类似的规定是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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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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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
1)、诉讼范围
对于三个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类诉讼。
2)、诉讼理由
立法(lì fǎ)不作为——例: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
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规定——例:菲蒂夫一案
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例: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诉欧委会一案
3)诉讼主体
具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盟机构
无特权的原告——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4)诉讼期限
有关欧盟机构在两个月内未澄清立场,利害关系人可在后此两个月内对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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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请求非法(fēifǎ)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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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sīfǎ)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hòuguǒ)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欧洲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并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体条约》第176条,要求违反条约不作为的欧盟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服从其判决。
如果案件还处在欧洲法院里等待判决时间,有关欧盟机构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那么,诉讼的主题就将停止存在,欧洲法院不会做出判决。
欧盟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后果(hòuguǒ)
被宣告违法的法令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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