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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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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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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 更好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鹤卡借记卡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自愿委托,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的借记卡, 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鹤卡借记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不允许透支。第三条鹤卡借记卡所有权归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依本章程申请取得鹤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第四条发卡机构、鹤卡借记卡持卡人和鹤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鹤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第五条鹤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多张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第六条申请人申领鹤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第七条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机构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第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鹤卡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鹤卡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鹤卡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第九条发卡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第十条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第十一条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 5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 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 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预约。第十二条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 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万元或等值外币(境外取现时)。第十三条持卡人在 ATM 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鹤卡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 ATM 打印的吞卡通知到 ATM 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