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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已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五、对《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删去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与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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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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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其相关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视的原如此。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与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相关的安全生产监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