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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
〔2008〕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
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
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
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
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
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
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
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 号、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
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
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
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
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
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
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
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
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
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
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计
算。申请家庭现有 2 处或 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
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的收入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