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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高通)第4章 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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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高通)第4章 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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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章主要掌握:
确立管辖的原则,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以及各专门机关立案管辖如何分工
【本章学****目标】
一、管辖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2、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意义与分类
(1)意义
(2)分类: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具体来讲,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中的哪一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立案管辖的根据是:
(1)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复杂程度,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责、具体任务。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它进行侦查。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
一是指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二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由其他机关侦查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规定,第308条关于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分别对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除这类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此类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第二,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包括14类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上述这些犯罪并非必然一定由检察院侦查。
第四,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极个别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侵占案等。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