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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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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9/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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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9-12-18 16:06:07 来源: 评论:0 点击:1292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新建、翻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前款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必须担保。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贷款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委托协议由中心与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并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启封并重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
(三)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建的是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并具备不低于购、建该住房投资总价款20%的自有资金;
(六)购、建自住住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的相关文件资料;
(八)借款人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九)夫妻双方均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夫妻双方在商业银行和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录;
(十一)夫妻双方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
(十二)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若抵押房产为第三人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质押保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未婚者需提供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1份);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证明及工资收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