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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改的刑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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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改的刑诉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主讲人:陈岚 教授
法学院
报告提纲
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
1
2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二
3
4
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三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四
5
6
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
刑诉法的起草
1957年草案——1956年9月董必武在“八大”上发言指出:“法制都应当逐步完备起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经过半年多时间于1957年5月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七编,325条。
1963年草案——1962年6月中央政法小组主持,在1957年草案基础上,于1963年4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七编,200条。
刑诉法的颁行
1979年刑诉法——1979年2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由其主持,在1963年草案基础上先后拟出〔修正一稿〕(217条)和〔修正二稿〕(164条),于同年6月将〔修正二稿〕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7月1日正式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的修改
1996年刑诉法——1991年8月全国诉讼法学会银川年会第一次提出修改1979年刑诉法;1995年厦门年会全面讨论刑诉法的修改问题;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行刑诉法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现行刑诉法共四编,225条。
1996年修法的主要内容——建立“统一行使定罪权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缩小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改革辩护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废除“免于起诉”,设立“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设置“简易程序”;建立“控辩对抗的庭审方式”,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
支撑
增强当事人主义的成分
庭审对抗
律师介入侦查
控方举证
有利被告解释
法院统一定罪
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
一、再修改的原因
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经济增长。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意义。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
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北京公约》、1992年《哈瓦那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
二、再修改的宗旨
新法出台之经过:
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285条)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议。2012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提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3月14日通过。新法共5编,290条(在225个条文基础上增加65个条文)。
再修改的宗旨:
公正优先,效率次之,在保障人权前提下惩罚犯罪。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这次修改的重点。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总则部分)
一、反对自证其罪规则
(The Ru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含义: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
渊源:英国17世纪李尔本案;1966年《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旧法第93条,新法第118条之规定 ? )2、强迫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变革:
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口供→其它证据”模式向“其它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2、改变庭审方式:从“讯问被告人而展开庭审”的方式向“证人出庭、出示物证书证而展开庭审”方式转变。
二、管辖
1、概念:公检法三机关以及法院内部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分类: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
3、职能管辖,又称为部门管辖,是指三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管辖:普通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特点:(1)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个别犯罪或共同犯罪除外;(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需具备4项条件?)
4、审判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
上下级法院之